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辦學、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中文名稱為云南三鑫職業技術學院(簡
稱三鑫學院);英文名稱為Yunnan Sanx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學院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硯路1號。學院網址http://www.dietarysupplementshop.com/。
第三條 學院性質:經云南省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云南省教育廳,登記機關為云南省民政廳。學院為民辦非營利性單位,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學院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38億元。
第五條 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依法辦學。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辦學理念:以“求正超越”為校訓,堅持“把父母之愛給予學生,成德技之才回報社會”的辦學理念;堅持以學生為主體、教學為中心、質量求生存、就業為導向、創新求發展的辦學思想,不斷提高辦學質量,推動學院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辦學定位立足文山,服務云南,面向全國輻射南亞、東南亞,努力辦成一所以工科為主體,多學科并舉的特色高職院校。
專業設置:堅持以就業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設置專業。堅持產學研相結合、市場需求與教育事業發展相結合;堅持校企結合、工學結合、理實一體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人才需求,適時調整專業設置或新增設其他適合社會需求的專業。
第八條 辦學層次與類別:全日制高等、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培養學生成為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職業基本技能和動手能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綜合素質的中、高等職業技術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和服務型人才。
主要的教育形式
(一)全日制3年制高等??坡殬I教育
(二)全日制5年制高等??坡殬I教育
(三)全日制3年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四)成人業余3年制高等??坡殬I技術教育
(五)職業技術培訓。
第九條 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以及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為10000人左右。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院由云南東之潤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舉辦。舉辦者依法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辦學條件達到規定的標準。支持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自主辦學依法對學院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董事會,決定董事會人數及人員構成,依照本章程推舉學院董事會成員;
(二)對學院的辦學宗旨、發展方向和培養目標等提出意見、建議;
(三)指導、監督、檢查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
(四)提議董事會任免學院主要負責人;
(五)監督學院依法使用舉辦者投入的財產,了解管理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及相關憑證,對學院的運行提出意見、建議或質詢;
(七)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院舉辦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院章程和董事會的決定、決議;
(二)接受教育、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三)依法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支持和指導學院發展;
(四)協助做好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的組織
第十三條 學院建立中國共產黨云南三鑫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文山州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堅決反對否定和削弱黨的領導,反對西方所謂“普世價值”等錯誤思潮,反對各種腐朽價值觀念。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院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其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推動學院發展。支持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幫助學院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院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認真落實維穩工作責任,在開展平安和諧校園建設中發揮政治領導和組織協調作用。督促落實學院安全穩定第一責任人職責、行政領導直接責任人職責,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維護學院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代表大會),加強對學院各類社團的管理,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的配備及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九)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條 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兼紀委書記)委員若干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副書記和委員依照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二級機構建立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和把握辦學正確方向,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院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
第十八條 建立黨委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紀檢等工作部門,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完善工作條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院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九條 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二十條 黨委班子與董事會、行政“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委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管理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班子。
第二十一條 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建立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項,由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委會同意后提交董事會決定;涉及教師引進、教材選用、課程建設、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黨委與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黨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重大事項通報。
第二十二條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黨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項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院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民辦高校要將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保證必要支出,黨組織活動經費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有關要求配備。嚴格按照云南省民辦高校黨建工作積分制管理標準的要求,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按規定配備思政教師、輔導員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落實思政教師、輔導員專項補貼。
第二十四條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其章程的規定,組建教職工工會,并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成立婦聯,在上級婦聯組織和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婦聯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云南三鑫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在上級團組織和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在黨委的領導下,參與學院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為學生提供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實現自我價值的重要平臺。
第二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為共青團、工會、婦聯、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四章 治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決策、集中統一的原則,對涉及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決策。
第三十一條 設立董事會,由5—9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學院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由舉辦者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職工董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薦。
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根據具體情況,由董事長提議,董事會通過,可以提前或推遲換屆。經董事長提議或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將提交審議的有關文件及會議通知送達全體董事。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學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校長和其他院級領導;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籌集辦學資金,審核預算、決算;
(五)審定學院提出的人員編制方案和教職工待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開辦、分立、合并、終止;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出資證明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當由學院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五)簽署或授權簽署學院“合同”,審批財務收支項目;
(六)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應當1/2以上的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及重大事項(學院章程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應當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表明意見并簽名,未出席會議董事應當記載缺席理由。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表)應當審閱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監事會,設監事1—2名。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二)檢查學院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運行機制,完善董事會領導、黨委監督、校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體系。
第四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辦學,接受董事會的領導。
第四十一條 學院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開展與其他高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并配備人員;
(七)按照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執行招生計劃;
(九)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資助或者懲處;
(十)對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學院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進行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院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
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學生及其監護人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費并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維護安全穩定和正常的教學秩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根據高等教育法等有關規定,教師實行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嚴格常規教學管理。加強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使用規范教材,編寫和使用校本教材,培育省或國家精品課程或特色專業。
第四十四條 加強科研管理,對教研、科研成果進行評定獎勵。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工作,加強文獻資源建設。
第五章 校長和校長辦公會
第四十五條 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設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等崗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校長聘任與解聘,由校長提名或提出,董事會審批。副校長分管工作由校長決定。校長和副校長每屆任期4年,經考察評議合格可以連任,不稱職可以撤換。
第四十六條 校長任職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及相關能力。
第四十七條 校長職權和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擬定獎懲方案并報學院董事會審批;
(三)組織制定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和規章制度;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學院戰略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對預算內資金使用具有決定權;
(六)組織制定教學、科研和人才發展規劃及其資源配置方案,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按教育部診斷與改進要求,建立內部全面質量保障體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組建或撤銷學院機構;
(八)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九)其他由法律規定和董事會賦予的職權。
第四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貫徹上級黨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及董事會的重要決議。學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討論、并由校長做出決定的工作機制。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持時,可以委托1名副校長主持會議。校長辦公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
第六章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學院學術研究和管理,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專家學者組成。
第五十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成員7一9人。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提名的專家、教授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成員由有關方面充分協商后推薦,校長聘任。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全面負責學術委員會的各項工作,下設學術委員會秘書,協助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都應當有會議紀要。學術委員會的活動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學術委員會全會,確定和修改教育教學研究方向、目標,制定學術委員工作計劃及委員分工等。每屆召開1次全體會議。
(二)學術委員會年度會議,每年度召開1次學術委員會年度會議,聽取教育教學研究的工作報告,評價教研部門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對下一步重大學術活動和建設事項進行審議。
(三)不定期評審,對教研基金、研究成果進行評審。
第五十三條 教學部門定期向學術委員會成員報送教研工作簡報和學術研究簡報。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每個成員根據所了解的國內外相關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和動態,對教研部門的研究方向和選題提出意見。
第五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對教研的研究成果及時組織評審,對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時可以組織專門會議進行評審;學術委員會在評審成果過程中注意發現和培養優秀的學術人才,特別是優秀的中青年學術人才。
第五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參與教育教學教研的人才培養,指導制訂人才梯隊建設培養計劃。
第七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面向社會招聘教職工,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為教職工購買相關社會保險。
第五十八條 學院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教職工實行合同管理,根據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對教職工進行工作業績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職級晉升、薪酬晉升及合同期滿后續聘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作機會和條件,享受聘用合同(或協議)所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公正得到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評價;
(四)公平參與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的評選;
(五)對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乎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對受到的不公待遇或處理有申訴權;
(八)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教職工履行以下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和利益;
(二)遵守勞動法,履行聘約崗位職責,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遵守師德,為人師表立德樹人,尊重、關心愛護和服務學生,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
(四)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學院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由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或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院規章制度,服從學院管理;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對學生的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為學院爭取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六十五條 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學生參加各種合法、有益的社團和組織。
第六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學生管理辦法,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為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對學生持有異議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申訴程序處理。
第八章 經費來源及財務制度
第六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由舉辦者籌資;
(二)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的學費;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的經費;
(四)國內外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等。
第七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舉辦期間,所有財產由學院管理使用。
每年度結束時,按相關法律法規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本章程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時,由董事會修訂,并報學院的審批機構核準備案。學院其他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應當依據本章程,不得與本章程宗旨相抵觸。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學院管理和發揮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
第十章 學院的變更、分立、合并和終止
第七十三條 學院的變更、分立、合并和終止由舉辦者提出進行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核準,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為準。學校有關制度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